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申报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申报条件
“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近三年至少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登记编号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至少有2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6)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且为正增长;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3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7)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科技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
(3)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4)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5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6)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7)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及A100000表(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加盖企业公章);
(3)经审计的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
(4)近三年企业获得的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参与的技术标准等;
(5)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中心批复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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